合作社治理制度 农夫专业合作社制度大全( 四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财产 。
第五条 合作社按照《农夫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建立健全各种会计账簿 , 进行会计核算;所有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 , 不准设账外账;收入业务使用专门的收据 , 不准匿报收入等 。
第六条 合作社财务治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 , 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治理等相关事项 。
第七条 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 , 较大支出项目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 , 监事会审核 。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理事长签字方可入账 。集体审核通过的 , 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复印件作为依据入账 。
第八条 合作社的开支范围及顺序:经营治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技术培训、推介和宣传教育等开支;本社经营性支出;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本社盈余分配提取的风险和发展基金;合作社年经营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的出资额或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
第九条 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 , 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宣布于办公地点 。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第十条 理事会接到合作社财务提交的盈余分配方案后 , 组织召开有监事会成员、治理人员、成员代表参加的理事会扩大会议 , 听取意见 , 进一步完善方案 , 经理事会审核后 , 提请成员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
第十一条 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提取盈余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按可分配盈余的15%计提 。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或者转为成员股份 。若累计有亏损 , 首先弥补亏损 , 抵亏后的公积金余额再用于扩大生产或者转为成员股金 。
(二)提取公益金10% 。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
(三)向成员分配盈余 。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不低于60% , 按照出资额或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 , 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捐赠份额所形成的盈余公积向成员返利 。入社不满一年的成员 , 根据成员实际出资入社时间 , 按比例按时间段进行分配 。
第十二条 其它财务治理按照《农夫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执行 。
第十三条 合作社财务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
第十四条 本制度已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XX县ZZ养殖专业合作社档案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作社的档案治理 , 推进合作社档案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 保障档案的安全保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夫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 , 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合作社明确专人负责合作社档案工作 ,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
第三条 合作社档案包括:
(1)合作社章程、内部各种制度文本、社员登记表和社员出资清册、花名册等资料;
(2)合作社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活动记录;
(3)合作社社员、社员小组、工作机构的请示报告 , 合作社项目申报材料 , 申请报告 , 对外经验交流材料 , 社员来信来访材料 , 以及往来的各种文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