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还能这么写 裁判怎么写?( 三 )


有必要强调的是,裁判文书要写得生动,凝练,传神,绝不等于一味堆砌辞藻,无度铺陈 。“即使在文学领域,那也是下品,法官说话作文的最高境界,是精当正确,言浅情真,是删繁就简,返璞归真 。”在《写长轻易写短难》一文中,李广宇提到,把文章写短比把文章写长更费大功夫 。他在另一篇《法贵简当,使人易晓》中还给出一些详细的例子 。但同时他也提醒,“短”也不是死规条 。不能为了一概写短,连必要的事实都不交代清晰,会让人如坠五里云雾 。是长是短,还是要看实际需要,当长则长,当短则短,就像《庄子·骈拇》里说的一句话:“凫胫虽短,续之则忧;鹤胫虽长,断之则悲 。”
这些写作的谆谆教诲,其实不光对写法律文书有效,对写任何文章,都是至理 。
司法的温度
纵使不能遍洒阳光雨露,也应当‘一枝一叶总关情’
假如说法律是“无情”的,那么裁判则是可以有温度的 。法律“无情” 。这里“情”是指私情 。法律铁面无私的,肯定不能徇私情 。但法律“无情”不等于法律在详细使用的过程中,完全冷冰冰 。法律的适用主体是人 。不管是法官,还是司法事件中的当事人双方,都是活生生的人 。为了让法律更好起到它本身的目的(比如匡正、宣教等等),司法的过程可以是带着温度的 。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不能完全杜绝“情”的存在 。
2015年,郑州发生了轰动一时的“祭城路更名案”:因为一条名为“祭城路”的路,被政府发布通告改为“平安大道” 。几位市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哀求责令郑州市政府撤销该通告,恢复“祭城路”路名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依法驳回朱广义等居民再审申请,宣告了这场官司的“尘埃落定” 。虽然驳回了几位市民的申请,但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对这场耗时3年的“祭城地名之诉”,给出了“很有温度”的观点 。
对于这个案件,李广宇撰写的裁判文书,被广为传播,成了“网红”裁判,被媒体称为“最高院史上最温情判决”,“透过裁判文书传递法律所应有的温情” 。
李广宇有一段是这样写的:“几个个人针对地名更改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固然承载着家族、地方甚至民族的情感自尊,但在《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主观诉讼模式之下,又显然属于难以承载之重 。不可否认,地名更改的乱象,不仅’损害了地名文化,割断了历史文脉’,也呼唤着地名治理更加法治化 。假如能为地名更改中的公民参与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救济,假如能为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等行政决策设置一个犹豫期,让公民或者有关社会团体在相关行政决策真正付诸实施之前能够有机会提起一个预防性的禁止诉讼,无疑将会减少盲目决策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和财政成本 。但在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之前,我们只能依据现行法律规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对本案所提起的再审申请 。”
几年后,对这个自己办的案件中最有影响的一个,李广宇在《裁判是怎样写成的》中,依然感触和思索良多,“它之所以产生较大影响,就在于它的说理方式,就在于它在说理中对于司法的温度与界限有着清楚的表达 。……说实话,当我看到祭城路更名案之前的汹涌舆情,曾经感到一丝后怕 。之所以能抱着这块’烫手的山芋’平安着陆,要害是能给予当事人足够的情感认同,并且能与公众的关切同频共振 。但是,在意不是’讨巧’,温情也不能冲毁定力 。我们最终没有以司法裁判让“祭城路”恢复原名,并非像有的读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司法的无奈”而是我们深知,路名的更改会浪费巨大的社会成本和财政成本 。假如说行政的盲日决策是一场灾害,随之而来的司法的盲动则无异于让灾害再-一次上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