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婚姻法全文 新婚姻法全文( 三 )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详细情况判决 。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长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详细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哀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信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 。详细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第五章补救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利提出哀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利提出哀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哀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治理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利提出哀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
对于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哀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诉讼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哀求赔偿:(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哀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续、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