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噪音哪些噪音是该警察管的 60分贝算噪音吗

说到“噪音扰民”的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噪音”,哪些“噪音”是该警察管的 。
我们国家在1997年3月1日施行过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
首先我们要清楚,“噪音扰民”会有四种“噪音”来源,那就是: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噪音 。
那产生多大的“噪音”才算“扰民”呢?
六哥搜索了网络,找到了一份1982年发布的标准,但很可惜的是,百度词条的右下角标注了“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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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这份作废的标准为借鉴,其中提到居民区的噪音白天小于50分贝,夜间小于40分贝(法律规定“夜间”是指晚22点至晨6点之间的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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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分贝是个什么概念?
1分贝是人类耳朵刚刚能听到的声音;15分贝以下我们就可以认为它属于”死寂”了;20-40分贝大约是情侣耳边的喃喃细语;40-60分贝属于我们正常的交谈声音;60分贝以上就属于吵闹范围了;70分贝我们就可以认为它是很吵的,而且开始损害听力神经;90分贝以上就会使听力受损;而呆在100-120分贝的空间内,如无意外,一分钟人类就得暂时性失聪;汽车噪音介乎80-100分贝之间 。
那这四种产生噪音的“扰民”方式,哪些是归警察管的呢?而噪音达到多少分贝后,才属于“噪音扰民”呢?
在很早的时候,警察是管抓贼的,是不管噪音的,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什么是噪音哪些噪音是该警察管的 60分贝算噪音吗】就这么简单一句话,牵扯了派出所一半以上的警力 。不过,大家要看清黑体字的几个重点:1、社会生活噪声;2、干扰他人正常生活;3、处警告;4、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500的罚款 。
这四点的意思是:
1、警察管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所指的社会生活引起的噪音;
2、仅仅制造噪音还不行,还需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也就是说需要有报案人,如果要处罚的话,还需要给报案人制作笔录,并记录产生的噪音如何干扰了他的生活;
3、查清事实后,首先只能给产生噪音的人或单位处以“警告”的处罚;
4、此人或单位因产生噪音被处罚警告后,仍然“不思悔改”的,才能再次制作笔录再次受理调查,事实清楚后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
内行的人都知道,这一套程序下来有多麻烦,真是制定法的动动嘴,执行法的跑断腿啊!
但警察对“噪音扰民”束手无策的主要原因还不在于此,在于处罚无依据!
我们接到过上午10点学校做操报警噪音扰民的,我们接到过下午3点房子装修报警噪音扰民的,我们接到过晚上9点楼上鞋跟噪音扰民的,我们接到过凌晨0点邻居房事噪音扰民的 。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告诉基层警察:在什么区域、做什么事情、发出多大声音属于“噪音扰民”,且基层民警从来没有配发过“噪声检测仪”!
“噪音”谁来认定?没有界定标准,没有检测设备,就凭着报警人一张嘴来定性吗?我也想啊,可是法律不允许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使用电器或乐器在家中进行娱乐活动)和第四十七条(住宅装修)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
以上三条法条,貌似写的很明确,但多少分贝算“高音喇叭”?多少分贝算“音量过大”?多少分贝算“严重干扰”?杠精网民和死磕律师一句话堵死你:“你警察说音量过大就过大吗?你警察说严重干扰就严重吗?”在法律讲数据、讲鉴定的证据标准下,这让基层民警如何执法、如何处罚?
另外,99.99%的报警“噪音扰民”的报警人只是要求警察去管住对方的喇叭、电锯、高跟鞋别出声,从来没有人愿意配合警察到派出所制作笔录,对产生噪音的人或单位进行处罚 。
因此警察只能像溜腿一样,一遍又一遍去出警,而“生活噪音”完全有恃无恐!
更令人可悲的是,由于除了派出所其他职能部门是没有24小时值班的,因此非公安管辖的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产生的噪音,也被通过110、12345等形式强行硬摊派给派出所,要求没有执法权的派出所进行处置,美其名曰“各部门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但是派出所到场处理不好,群众可不会骂那些不值班的职能部门的,只会骂警察是个废物!
同时,对于群众反感的商家高音喇叭揽客、大型单位空调、冷却塔噪音、KTV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夜夜鬼哭狼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都是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正是因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懒政,导致这些黑锅也一并扔给警察背起 。
一起来看看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
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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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引发“扰民”的噪音由四种原因形成,公安只有权管辖、处罚其中的四分之一的由社会生活原因引发的“扰民”,99.99%的被扰的民并不愿意到公安机关制作笔录配合公安机关处罚“噪声源”,即使有极个别配合的可以走程序,针对“噪声源”的处罚也只能先处罚警告,被处罚不思悔改后再制作笔录才能罚款最多500元,一个营业执照已经批准了的KTV谁会在乎这500元?一个平头百姓他就是不掏被处罚的这500元你能咋地?而且没有统一发布的噪音处罚标准,没有统一配发的噪音检测仪,让基层民警如何取得法律认可的处罚证据?公安即使“顺应民心”、风光一时的不顾证据标准对噪音源进行了处罚,只要有哪个杠精的死磕律师想出名的杠一下这份处罚,公安败诉只是早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