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四大原则是什么

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适用于全世界的儿童,即18岁以下的任何人 。[1]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于1990年9月2日在世界生效,那么儿童权利公约四大原则是什么?

儿童权利公约四大原则是什么

不歧视(无差别原则/无歧视原则/非歧视性原则),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
儿童的最大利益,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
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两者完整兼具),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
尊重儿童的意见,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所有儿童,无论他们出生在哪里,属于哪个种族或民族,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富有还是贫穷,都必须得到充分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并且必须享有发言权,他们的声音也必须获得倾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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