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夫妻双方性生活不和谐,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吗?
也许你听着觉得奇葩,可是现实生活中因性生活不和谐提出离婚的案例可谓屡见不鲜~
今天就来和大家分享一个类似的案例!
小赵和小张是经家里人介绍相识相恋的,两个人年纪也不小了,于是同年就火速登记结婚了,可惜婚后小赵却一直没有怀上孩子 。
两个人没什么感情基础,自然双方之间感情也不深,何况婚后共同生活难免会有些磕磕绊绊,又加上丈夫小张后被查出患有男性疾病,并且也不积极配合治疗,就这样那样的矛盾累积起来,小赵便于12年底离家与丈夫小张开始分居生活,近一年时间后,小赵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小张离婚 。
在庭审中,小赵便是主张被告丈夫小张患有性功能障碍,因小张不积极治疗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小赵为此提交了丈夫小张在当地人民医院就诊的病历一份及中草药费收费单据一张,门诊病历佐证了小张的病情,并且收费单据中医保账户户名为丈夫姓名 。
法院是这么判的: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小赵与被告小张于2012年建立恋爱关系后并于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 。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仅一个月便产生矛盾并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 。现原告以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小赵要求与被告小张离婚的诉讼哀求,依法应予准许 。
丈夫小张自然是不服的,于是上诉称自己患有阳痿早泄而视为自己与妻子感情破裂,认定事实错误,且该诊断证实真实性未知 。另外阳痿早泄并不是不可治愈的疾病,不能等同于性功能障碍 。
对此妻子小赵答辩称,丈夫小张阳痿早泄自自己陪同去临沂市人民医院诊断后再未治疗过,其没有治疗的证据,最终也没有治愈 。
借此,法院最终认为,上诉人小张与被上诉人小赵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共同生活短暂,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 。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时间不长便已分居,且自分居后久未联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无不当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曾经有人在微博上提问大家是否能够接受婚前性行为 。
很多人表示:可以接受 。
因为在婚前拥有性生活,起码能知道双方在性爱方面是否能够达成一致,是否和谐 。
暂且不说婚前性行为的存在是不是必要 。
从大家的评论中可以看出,多数人都非常在意婚后的性生活是否和谐 。
“饮食男女,人之大欲 。”
性欲本就是人类众多欲望当中,极为重要的一种 。
婚姻和爱情同样需要经营,而“性生活”就是婚姻当中要害的一部分 。
虽然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知道“性生活不和谐”的确是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之一,但是法院最终判决的主要原因还是:夫妻关系破裂 。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由此可见,“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两大必要条件 。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详细意见》中,罗列了14种详细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分别是: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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