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主要是指职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期限 。职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停止工作诊疗时,依据自己具体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参加工作时间,给与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
计算方式:
依据劳社部有关公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相关规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4 7 9号)第4条的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测算需从病休第一天逐渐,累计测算 。如:享有三个月医疗期职工,单纯从1 9 9 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这个员工的医疗期需在3月5日至9月5日中间明确,在这段时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作医疗期满 。别的以此类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