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家暴起诉离婚未获准 女子遭掐脖时刺死丈夫被判刑( 二 )


尔后,被告人许某琴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许某琴带回审查 。 归案后,被告人许某琴如实交代了故意伤害的事实 。
案后,被告人许某琴一方多次向被害人郑某松的亲属赔礼道歉,并取得其谅解 。
经鉴定,郑某松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mg/100ml,其死因符合多处锐器刺创致右肺多处破裂、血气胸形成继发失血性休克死亡 。 许某琴的面部、颈部、双上肢及腹部多处软组织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
在庭审中,被告人许某琴的辩护人,广东诚公(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伟提出,被害人郑某松对该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人许某琴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案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2021年9月18日,被告人许某琴在辩护人吴家伟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琴在他人对其进行不法侵害时持械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致1人死亡,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琴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
法院认为,鉴于本案属婚姻家庭引发的犯罪,被害人郑某松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人许某琴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案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许某琴予以减轻处罚 。
律师: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学者:不能“唯结果论”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家暴过程中的自我保护和一般情形的防卫又是否存在区别?对于此案,多位律师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

女子遭家暴起诉离婚未获准  女子遭掐脖时刺死丈夫被判刑

文章插图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郑某松已经在此之前及当日相继采取手掐颈部、持铝盆打伤父亲及许某琴、再次酒后手掐颈部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依据《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15条之规定,郑某松虽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次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许某琴人身安全,即使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 本案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特殊防卫、正当防卫,自然不存在过当一说 。
在本案刑事判决书中,目前也尚未发现辩护人、公诉人及法官对本案是否构成“行凶”及特殊防卫的内容 。
殷清利律师认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主要是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 。 依据《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12条,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 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 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
在本案中,抛开特殊防卫的内容,仅就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来区分,郑某松一贯对许某琴实施家暴行为,而且案发当日不法侵害行为具备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之特点,许某琴父亲来帮助,也被郑某松攻击制止 。 在此情况下,许某琴作为女性,在对抗郑某松上存在严重力量差别,对此应当立足防卫人角度分析,而且许某琴被迫采取生活所用的保温瓶、剪刀予以反击,明显没有精心准备,反映出许某琴当时的情绪紧张之情形,在此综合因素下,其在郑某松再次手掐颈部关键部位的情况下持剪刀捅刺郑某松胸部,造成其死亡,没有明确超过必要限度,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