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改变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 , 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2)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行政诉讼如何改变管辖】(3)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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