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长春3月22日消息(采访人员李文清)2020年1月20日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 , 并采取甲类预防、控制的措施 。
【病原|公民在疫情防控中的责任和义务?】在吉林省疫情防控工作第43场新闻发布会上 ,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所长徐长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就公民在疫情防控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介绍 。
一、公民在疫情防控中有什么义务?
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 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 ,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二、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有何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 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 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 , 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
三、个人发现疫情后如何报告疫情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 , 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
四、对哪些人员采取哪种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 , 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 , 予以隔离治疗 , 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 , 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 , 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 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
五、个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 ,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 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 ,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编辑:王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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