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郑州43号通告:加强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工作

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加强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
新冠病毒防控工作的通告
(2022年43号)
近期 , 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 , 为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 , 有效切断新冠病毒传播途径 , 依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17号) , 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 , 就加强我市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本《通告》所称进口物品是指从境外进口到我市的物品(冷链物品除外) , 在加工、装卸、运输、贮存及销售等各环节中新冠病毒污染的防控 。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冠病毒防控参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第二版)》要求执行 。
01
严格进口物品源头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主动向供应商索取并查验“四证”(供货者许可证、货物入境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和预防性消毒证明)等 , 凡是证件不全、货证不符或不能提供合格证明的 , 一律不准储存、加工、销售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进口物品全程追溯制度 , 做好进货查验记录、投料记录、出厂销售记录和流向记录 , 保证一旦发现进口物品存在风险源时能够进行入境、物流、门店的全链条追溯 。
02
严格进口物品装卸储运过程管控
进口物品运输时应当尽可能与其他物品分开 , 不能分开时 , 应当对该进口物品和相关联的其他物品进行预防性消毒 。 装卸和运输进口物品的人员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 , 不得擅自随意打开包装直接接触物品 。 进口货物生产经营单位在仓库倒箱过车、入库存储前 , 严格实行“五查”(查进口物品报关手续、查检验检疫证明、查产地来源及规格数量、查核酸检测报告、查进销货台账和消毒记录) , 并做好出入库记录 。
03
严格进口物品生产加工过程管控
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联系当地疾控部门 , 对打开进口物品外包装后的内包装及其内容物进行采样 , 应当在核酸检测合格并进行预防性消毒后再进行生产加工 。 生产加工前、加工后使用的器具应当分开放置并妥善保管 , 避免交叉污染 。 每班次应当在生产加工完成后 , 对使用过的所有设备和器具进行有效的清洗和消毒 。
04
严格进口物品销售经营过程管控
加强进口物品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的相关证明查验工作 , 防止不符合要求的进口物品流入市场 。 对需打开外包装销售的进口物品 , 应当对内包装及其内容物进行预防性消毒 , 消毒后方可销售 。 要完善追溯管理 , 做到所有进入销售环节的进口物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
05
严格从业人员管控
涉及进口物品加工、装卸、运输、贮存、销售的生产经营单位 , 应当加强防控知识宣传 , 教育、监督本单位员工做好个人防护 , 落实新冠病毒防控管理措施 。 重点高风险岗位作业人员应当全程规范做好防护 , 长期直接接触进口物品的工作人员应当实行闭环管理 , 坚持至少每7天做两次核酸检测(间隔2天以上) , 短期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工作任务结束后做一次核酸检测 。 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发充足的个人防护用品 , 配备废弃品收集设施以及工作服洗消设施 。
06
严格核酸检测阳性样品应急处置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核酸检测阳性应急处置预案 , 加强日常应急演练 , 定期对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工作场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 一旦接到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样品的通知 , 应当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 , 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及时对相关物品进行临时封存、无害化处理 , 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 , 对可能接触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 。 加强涉事进口物品追溯管理 , 最大限度控制疫情传播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