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交换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对于证据较多及复杂疑难案件,于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将能够证明各自主张的所有证据进行交换 。
如在期限内不提出相关证据,则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从而固定、限制或撤销部分证据,明确案件争议焦点的诉讼活动的总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经当事人申请 , 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
【如何进行交换证据】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 , 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 , 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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