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如下:
1、《物权法》第164条 ,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物权法》第165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3、《物权法》第166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
4、《物权法》第167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 , 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
5、《物权法》第168条 ,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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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ǘ┯谐ダ霉┮鄣兀级ǖ母犊钇诩浣炻笤诤侠砥谙弈诰酱未吒嫖粗Ц斗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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