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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 考研 2022年泉州考研须知】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21年12月25日至27日举行 , 为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 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 , 确保考试平稳安全顺利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要求
1.考前14天内 , 建议考生不要离开本省 , 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跨省、跨地区人员流动 , 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的场所聚集 。请考生注意个人卫生和防护 ,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佩戴口罩 。
2.考前14天(12月11日)起 , 请考生认真做好每日体温测量和健康监测 。对来自高中风险地区或有旅居史、境外返回、有境外人员接触史或有疑似症状等情况的考生;考前14天体温异常的考生;考前14天在居住地有被隔离或曾被隔离且未做过核酸检测的考生;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中有以上情况的考生;考前14天工作(实习)岗位属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口岸检疫排查人员、公共交通驾驶员、铁路航空乘务人员、进口冷链食品线工作人员的考生;以及“八闽健康码”显示非绿码、无法申领到“八闽健康码”的考生 , 必须进行核酸检测 。上述“六类”考生进入考点时 , 应携带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单(证明);未提交的考生 , 不得进入考点、考场 。
3.首场考试进入考点前 , 所有考生须提交《福建省教育考试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 , 并接受“八闽健康码”(下载闽政通APP)核验 。
4.请考生自备口罩前往考点 , 进出考点时应佩戴口罩 , 自觉接受体温检测 , 注意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 。考生进入考场时一律摘除口罩核验身份和考试违禁物品检查 , 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和违禁物品检查 。
5.考生进入考点时 , 须进行体温检测 , 对于出现发热等身体异常症状的 , 将进行体温复检 。复检体温正常的 , 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复检仍发热的 , 将安排在隔离考场考试 。对于在考试期间如出现发热等身体异常情况的考生 , 将进行体温复检 。复检体温正常者继续考试 。复检仍发热的 , 将安排到隔离考场继续考试 , 请考生不必过度紧张 。
6.考生在考点内应全程佩戴口罩(身份核验和安检时除外) , 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及防疫工作安排 , 不得随意走动;候考时 , 考生之间尽量保持1米以上距离 , 避免近距离接触交流 。
7.考生进入考场前要摘掉口罩 , 放在考场外“非考试物品暂放处” , 不得将自备的口罩带入考场 。入场就座后确需佩戴口罩的(如感冒、咳嗽等) , 可向监考员提出申请 , 由考场提供口罩 。每场考试结束后 , 须将考场提供的口罩放置在座位上 , 不能带出考场 。在备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全程佩戴口罩 。考试结束后 , 考生应迅速有序离开考点 , 减少人员聚集;备用隔离考场考生须待其他考场考生离开后单独离开 。
8.如国家和省、市对疫情防控有新的规定和要求 , 报考点将会即时对考生入点要求做出相应调整 , 请考生务必在考前关注省教育考试院或报考点所发布的有关信息 。
二、考前注意事项
1.考生要熟悉考试各项要求 , 做好证件(提前网上打印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文具和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准备 , 按照我省要求和报考点说明 , 提前熟悉交通路线、考点考场具体位置及周边环境 , 尽可能提前到达考点 。
2.统考科目中化学(农)(科目代码315)在2022年研考中可使用具有对数及幂指数计算功能的科学计算器(不得使用带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的科学计算器) , 其他统考科目考试中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
3.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 , 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考生进场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为方便金属探测仪检查 , 请考生尽量不要携带(穿戴)有金属的物品或衣物 。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手表(含机械手表、电子手环)等物品进入考场 。
4.开考15分钟后 , 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 , 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 。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 也不得在规定的区域逗留、谈论 。
三、诚信考试提醒
1.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考试规定 , 服从考点管理 , 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 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
2.考试实行全程实时监控录像 , 监控录像将实行回放审看制度 , 请考生遵守考场纪律 , 诚信应考 , 切莫心存侥幸 , 以身试法 。
3.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 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 , 记入考生人事档案 , 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 , 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 , 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明确国家考试违规作弊的严重性 , 明确将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行为 。
再次提醒各位考生 , 请珍惜个人名誉 , 遵守法律法规 , 争当诚信考生 。千万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千万不要携带任何违禁物品(特别是手机、手表、手环)!千万不要找人替考或者替代他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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