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海南省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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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一、坚持课后服务的基本原则
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是指在学校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 , 在放学之后 , 为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 , 由学生所在学校为主体开展的、公益属性的课后育人服务 。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 , 要坚持自愿参与、公益普惠、育人为本原则 。
(一)坚持自愿参与原则 。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 , 严禁以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 。学校要通过提高课后服务质量 , 努力实现有需要的学生全覆盖 , 尽量吸引有需求的学生每周5天都参加课后服务 , 确保学生在校内学足学好 , 让学生学习更多回归校园 。
(二)坚持公益普惠原则 。课后服务坚持公益性 , 由政府和家长共同分担运行成本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加大课后服务的财政补助力度 , 并倾斜支持农村地区 。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参加课后服务按规定予以减免 。
(三)坚持育人为本原则 。学校开展课后服务 , 要坚持党的教育方针 , 坚持五育并举 ,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 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 , 积极开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丰富多样的教育服务活动 , 满足学生成长的多样化需求 。
【海南省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二、明确课后服务的具体要求
(一)服务范围:自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 , 我省中小学生课后服务要确保做到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和有需求的学生全覆盖 。其中 , 村小学(教学点)纳入乡镇中心学校统筹安排 , 寄宿制学校具体开展形式由各地统筹规定 。
(二)服务时间:推行课后服务“5 2”模式 , 即学校每周5天都要开展课后服务 , 每天开展2小时左右 。各地课后服务时间要和家长下班时间相衔接 , 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 , 不早于17:30 。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 , 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 。
(三)服务内容:各地各校要结合学生成长需求和学校办学特色 , 把课后服务和作业管理、因材施教结合起来 , 积极开发丰富多彩的课后服务项目 , 设置课后服务“项目菜单” , 供学生和家长自主选择 , 最大程度满足学生的多样化需求 。课后服务一般分为两个时段 , 一是基础课后服务 , 以辅导学生完成作业为主要内容 , 教师要进行个性化学业辅导 , 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和答疑 , 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 。教师要充分利用基础托管时间 , 指导小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 , 初中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 。二是特色课后服务 , 在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前提下 , 学校应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 , 具体服务内容由各地各校结合实际确定 , 尽最大努力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 。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中午放学后的午餐午休服务 , 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 , 确保食品安全 , 午休可安排在教室或具备消防安全及相应条件的其他场所 。
三、规范课后服务的管理机制
(一)人员管理 。以辅导作业为主要内容的基础课后服务应由学校教师承担 , 特色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老师承担 , 学校现有师资无法满足的 , 可聘任退休教师、高校优秀学生、体育教练、民间艺人、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等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服务力量参与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组织区域内优秀教师到师资力量薄弱的学校开展课后服务 。
(二)资源拓展 。要整合各方社会资源 , 发挥好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实践教育基(营)地等各类校外活动场所在课后服务中的作用 。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 , 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 , 遴选确定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 , 供学校选择使用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参与校内学科类教学和服务 。
(三)课酬发放 。学校教师和相关人员参与由学校举办的校内课后服务项目的 , 课时补助标准为税前75元/课时 , 并应依法纳税 。教职工参与午餐午休服务的 , 工作补助参照课后服务课时补助标准 。各市县人社、财政部门根据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含参与午餐午休服务 , 下同)课时补助的额度 , 核增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 并纳入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 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各市县义务教育学校于每学期末统计参与学校举办的校内课后服务项目的教职工人数、课时的总课时数等相关数据 , 并将有关资料报送教育部门审核后 , 由同级人社部门共同核定 。各市县义务教育学校在核增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设立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项目 , 用于发放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绩效工资 , 不纳入教师与公务员工资收入计算比较口径 。对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 , 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 。
(四)规范管理 。学校课后服务的项目、对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引进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等事项要全面公开 , 接受监督 。鼓励各地各校采用信息化手段做好课后服务组织管理 。严禁学校用课后服务时间开展集体教学、上新课、补课和考试训练 。严禁学校擅自设立服务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 严禁学校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经费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引进和遴选办法 , 对引进非学科培训机构建立评估退出机制 , 对出现服务水平低下、恶意在校招揽生源、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招生秩序等问题的培训机构 , 要坚决取消资质 。严禁非学科培训机构聘用在职教师参与课后服务 。
(五)安全管理 。各市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安全管理制度 , 制定应急预案 , 把各项学校安全管理延伸至课后服务期间 , 明确参与课后服务的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 强化对学生活动场所、食品卫生、应急救护、消防设施的安全检查 , 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 确保师生安全 。要全面落实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等 , 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障范围应覆盖学生全部在校时间 。聘请校外人员的 , 要加强资格审查和背景调查 。
四、强化课后服务的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市县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主责、社会参与、家长支持的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抓好统筹协调 , 全面指导学校课后服务实施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制定课后服务费用标准 , 建立和规范课后服务的收费及管理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课后服务的财政保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教师课后服务绩效工资总量增核、完善教师合理取酬办法;各级教研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课后服务的研究和指导 , 帮助学校整合特色资源、打造精品课程 , 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和育人水平 。各级教育、发改、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课后服务的指导和监督 , 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课后服务纳入督导内容 , 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
(二)制定实施方案 。各市县要“一县一案”抓紧制定本地区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 , 确定经费、人员和安全等保障机制 。各中小学校要在广泛征求学生、教师、家长等群体的意见基础上 , “一校一策”抓紧制定本校课后服务工作方案 , 明确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组织、责任分工、制度要求、保障措施、教职工激励办法等 。各市县实施方案在本意见印发后一个月内制定出台并报省教育厅 , 各中小学校工作方案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 。
(三)加强经费保障 。校内教师开展的课后服务 , 原则上按每名学生每课时3元的保障标准进行核算;学生参加校内教师开展的课后服务的 , 财政按年生均不低于课后服务成本的20% , 即2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 不足部分按每生每课时不高于2.4元的标准收取课后服务费并列入服务性收费 。由引进的非学科类校外机构向学生提供的课后服务 , 可作为代收费项目收取课后培训费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加大课后服务的财政补助力度 , 并倾斜支持农村地区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按规定减免课后服务费用 。经费保障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 课后服务收费政策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 。具体财政补贴标准和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四)引导支持教师 。各地各校要尊重教师劳动 , 充分关心关爱教师 , 既要鼓励教师发扬奉献精神 , 又要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 调动广大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为保证课后服务顺利开展 , 学校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制” 。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应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 。
(五)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各校要采用多种方式做好政策解读 , 要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 , 广泛深入宣传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和各校特色 , 积极引导家长和学生充分了解和参与课后服务 。要加强典型宣传 , 及时总结推广课后服务的有效做法、案例和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志愿者和工作人员先进事迹 , 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共识 。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 原《海南省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