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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车祸诉讼时间
过年的时候一般随着人员流动比较大,所以交通方面的压力也比较大 。随之而来的也有可能就是叫同时各的频繁发生,而且面对交通事故的赔偿也是多如牛毛,对方一般就会狮子大开口的叫你赔偿 。那么深圳车祸诉讼时间是多长呢?接下来就有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属于深圳车祸诉讼时间及其相关问题 。
一、深圳车祸诉讼时间:一审一般是3-6个月时间,交通事故案件的一审大多数情况下3个月可以结案;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都服判,一审判决生效,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而上诉,则要进行二审,二审为3个月时间,二审是终审判决,不允许再上诉;如果被告能自觉履行生效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诉讼结束,如果被告拒绝履行,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虽然法律规定执行要在6个月内结束,但是,通常来说,交通案件1个月左右就可以执行完毕 。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应该从接到事故认定书次日开始计算,但是如果申请了交通队调解或者对方一直在支付费用,处在协商解决过程中时效可以中断,但是要有证据,如果掌握不好,很可能超过诉讼时效 。而且从执行方面考虑,还是应该治疗终结后尽快起诉 。
二、车祸的诉讼时效:1、轻微车祸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因为现实生活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属于轻微事故,这类事故事实往往比较清楚,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比较小、受伤比较轻,事故认定书一般当场或5日内就制作出来并送达给当事人 。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
2、对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甚至需要后续治疗的,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 。没有构成残疾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计算;构成残疾的,以伤残评定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理由是:
(1)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是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权利人长时间不主张权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权利人有条件行使权利而不行使 。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前,一直处于治疗状态,损失也一直处于增加状态,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具体数额也就无从确定,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 。所以,这种情况,权利人不是不行使权利,而是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 。
(2)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安心治疗 。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治疗的期间会很长,一年两年甚至时间更长的都有,如果诉讼时效从伤害发生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就会造成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担心超过时效,不能安心治疗;而且更为严重的是,有相当多的受害人法律知识非常欠缺,又没有意识或条件咨询专业人士,从而造成他们的全部或大部分损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
(3)减少诉累,合理利用国家诉讼资源 。如果诉讼时效自伤害之日或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很多情况会是在诉讼时效期限即将届满前,受害人尚处于治疗之中,损失尚未全部发生;受害人为了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会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只能是已经发生的费用,这一次诉讼也只能审理受害人这些已经发生的损失 。受害人在这次诉讼之后再发生的费用,要在一年内再次起诉,提起第二次诉讼;对于第二次诉讼之后发生的费用,受害人在一年内还要第三次起诉,…… 。这样,就会造成一次交通事故,需要起诉两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情况,这对于权利人和义务人来说,都是极大的累赘 。所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 。
3、经过交警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
4、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算 。
5、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
6、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自实际发生后起算 。
7、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确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 。
8、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其财产权利的请求,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而无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受害人即丧失获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
三、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期限:1、根据相关规定,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
2、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
3、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调解时限中断 。
4、当事人在调解期限不参加调解,又不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未经公安机关同意延期调解的,调解期满后即终结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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