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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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 , 大家首先想到的是保护自己的权益 , 关于汽车保险理赔不公的案例也很多 , 接下来请大家跟小编一起来看一个汽车自燃理赔纠纷的案例 , 了解汽车理赔知识 , 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湖南省xx市xx镇曾发生一起出租汽车起火燃烧事故 , 关于这次保险理赔问题可谓一波三折 , 用了三年多的时间 , 才最终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 。
2000年2月11日凌晨2时左右 , 代班司机冷某驾驶湘zz号出租汽车行驶于xx市xx镇a路地段的时候 , 汽车引擎盖下突然起火 。虽然火势被扑灭 , 但由于汽车油箱接火 , 整车仍被烧毁 。
冷某随后向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x分公司业务处理中心拨打了出险报案电话 。该公司当即派出工作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查勘 。此后 , 该出租汽车的产权单位xx 市ww汽车出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口头向人保xx分公司及q区支公司提出保险理赔要求 。两级保险均公司答复 , 这起事故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明确的“自 燃” , 由于该车辆未投保“自燃”险 , 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
2000年3月8日 , 谢某向xx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称湘zz号出租汽车是其私有 , 挂靠在xx市ww汽车出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00年1月16日 , 向xx市ww汽车出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交保险费3000元 , 由该公司于当月18日向人民保xxq区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 , 保 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但保险公司在车辆起火毁损后却拒绝赔偿 , 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20万元 。
人保xx市q区支公司在答辩中指出 , 本案属“自燃” , 由于车辆未投保“自燃”险 , 不应赔偿 , 并出具了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车辆起火原因的鉴定结果———“基本上排除外来火源引起火灾的可能” 。
在本案中 , 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三个方面 。
一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xx市ww汽车出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还是谢某 , 谁具有保险金请求权 。
二是保险条 款中的“自燃” , 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 , 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 。
三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自燃”的解释是否与其他有关解释矛盾 , 该解释是否有 效 。
一审法院认为 , 谢某于1998年12月以14.5万元购买了湘zz号汽车 , 其后挂靠在xx市ww汽车出租实业有限公司经营 , 是所有权与经营权 相分离的一种营运方式,且保险费由其支付 , 保险单中的投保人栏也载明了“ww公司(谢某)” , 故谢某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 , 是本案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虽然 保险条款规定了“自燃”是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情形 , 但保险公司未向谢某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 。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解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时 , 将火灾列入了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后 , 又将“自燃”列入免除责任范围 , 在理解上已产生争议 。依照 《保险法》关于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之规定 , 应确认“自燃”免责条款无效 。据此判决人保q区支公司向谢某赔偿保险金94338.34元 。
人保q区支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0年10月 , 该案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期开庭 。二审判决以编写的《防火手册》关于“自燃”的定义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自燃”的解释矛盾为由 , 维持了一审判决 。
二审判决后 , 人保湖南省分公司、xx分公司、q区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该院在审查后 , 于2001年9月20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书 。同年12月19日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 指令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
经过一年多的再审程序后 ,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作出终审裁定 , 查明投保单尾部“投保人签章”栏加盖的是xx市ww汽车出租实业发展有 限公司的印章 , 且谢某未按法庭指定提交购买出租车辆证据的事实 , 认定谢某不是本案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并查明和认定 , 人保xx市q区支公司向 徐成银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 。判决书还按照形式逻辑方法分析了“火灾”与“自燃”系种属关系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自燃”的解释 , 既不自相矛 盾 , 也不与公安部的《防火手册》关于“自燃”的定义矛盾 。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书 , 驳回了谢某对人保xx市q区支公司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