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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轻判标准
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 交通肇事罪的判刑分为几个层次标准 。当然触犯该罪的人都想得到法律的轻判 , 交通肇事罪进行轻判是有一定的标准的 。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肇事罪轻判标准的相关内容 , 一起来看看吧 。
一、交通肇事罪轻判标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 情节恶劣的 , 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处拘役 , 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 ,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 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每增加一人 , 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 , 增加三个月刑期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 ,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 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每增加一人 , 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 , 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每增加一人 , 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 , 增加三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 , 增加一个月刑期 。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 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 ,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 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1.5万元 , 增加一个月刑期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 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 ,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 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2万元 , 增加一个月刑期 。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 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 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一种情形(不含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增加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 , 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 , 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重伤一人 , 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 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一种情形(不含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 , 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 , 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
(5)其他增加刑罚量 , 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 且肇事后逃逸的 , 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每增加一人 , 增加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 , 增加六个月刑期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 , 且肇事后逃逸的 , 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每增加一人 , 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 且肇事后逃逸的 , 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每增加一人 , 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 , 增加六个月刑期 。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 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 , 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 , 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0.5万至1万元 , 增加一个月刑期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 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 , 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 , 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1万至2万元 , 增加一个月刑期 。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 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 , 且肇事后逃逸的 , 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一项情形 , 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 , 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 , 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 , 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 , 且肇事后逃逸的 , 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一项情形 , 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 , 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 , 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
(5)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 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每增加一人 , 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 , 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 , 增加二个月刑期 。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 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每增加一人 , 增加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 , 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 , 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
(6)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 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每增加一人 , 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 , 增加二个月刑期 。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 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每增加一人 , 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人数每增加 , 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
(7)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每增加一人 , 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 , 增加三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 , 增加一个月刑期 。
(8)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 负事故全部责任 , 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的 , 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2万至3万元 , 增加一个月刑期 。
(9)符合本条(5)至(8)项情形之一 , 同时具有逃逸情节的 , 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
【交通肇事罪轻判标准 交通肇事罪构罪标准】(10)其他增加刑罚量 , 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
3、七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 , 在八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每增加一人 , 增加三年至四年刑
二、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 ,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 ,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
4、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 ,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 ,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案件立案与否 , 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 , 二是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标准 。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 , 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 则不构成犯罪 , 无须立案 。
三、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 , 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 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 , 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 , 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 ,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 ,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 ,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 ,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 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 , 犯交通肇事罪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 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 , 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 , 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 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 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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