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 咸阳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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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 , 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 , 合格 。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排除病理性改变 , 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 , 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 , 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 , 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 , 合格 。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 , 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 , 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 , 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 , 不合格 。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 , 不合格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 , 合格 。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 , 不合格 。
第八条 恶性肿瘤 , 不合格 。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 , 不合格 。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 , 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 , 合格 。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 , 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 , 不合格 。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 , 大动脉炎 , 不合格 。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 , 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 , 不合格 。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 , 不合格 。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 , 不合格 。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 , 不合格 。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 , 不合格 。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 艾滋病 , 不合格 。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 , 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 , 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 , 不合格 。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 , 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 , 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 , 不合格 。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 , 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 , 不合格 。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 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咸阳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 咸阳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最新】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 , 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 , 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 , 不合格 。
第二条 色盲 , 不合格 。色弱 ,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 , 不合格 。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 , 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 , 不合格 。
第四条 文身 , 不合格 。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 , 不合格 。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 , 不合格 。
第七条 嗅觉迟钝 , 不合格 。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 , 特警职位 , 不合格 。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 , 身高170-185厘米 , 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 , 合格 。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 , 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 , 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 , 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 , 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 , 不合格 。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 ,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 , 不合格 。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 , 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 , 不合格 。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 , 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 , 不合格 。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 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 , 不合格 。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 , 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 , 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