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医保机构能否抵扣医疗机构违规报销费用?( 二 )


二、行政决定及其强制执行
医保服务协议的法律性质通常被定性为行政协议 , 针对上述难点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 医保机构可以对医疗机构作出退费催告 , 经催告后医疗机构仍不履行的 , 医保机构或者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作出限期履行的书面决定 , 并告知医疗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医疗机构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且仍不履行的 , 医保机构或者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 。 该程序的主要问题在于 , 是否同意进行强制执行 , 决定权在法院;如果法院拒绝实施强制执行 , 行政主体将难以进一步处理 。 此外 , 即便法院同意实施强制执行 , 对行政主体的法律文书质量、送达程序也会提出较高的要求 , 占用较多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 并非高效率的处置方案 。
以案说法 | 医保机构能否抵扣医疗机构违规报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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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销能否作为公法之债的消灭方式
在本案中 , 医保机构从其应当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中扣减医疗机构应当返还给医保机构的资金 , 具有高效追回医疗机构违规报销的医疗费用的优势 , 但严格来说 , 这一做法并无明确的医保法律依据 。 那么 , 医保机构的这一做法是否具有合法性?
医疗机构应当返还其从医保机构违规报销的医疗费用 , 即医保机构有要求医疗机构返还一定金额的金钱的权力(权利);同时 , 医疗机构对其垫付的被保险人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 有要求医保机构予以报销 , 即医疗机构有要求医保机构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钱的权利 。 此种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在民事法律中被称为债权 , 即债 。 从债权的特性来看 , 其在医疗费用给付(报销)中同样可以适用 。 医疗机构可以对患者享有债权 , 如要求患者给付自付的医疗费用;患者也可能对医疗机构享有债权 , 如要求医疗机构返还多收的医疗费用 。 将上述医疗机构要求医保机构给付金钱(报销医疗费用)的权利以及医保机构要求医疗机构返还违规报销资金的权利称为债权 , 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 只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 , 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更多属于公法规范 , 因而此种债权应属于公法之债 。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 , “债务相互抵销”的 , 债权债务终止 。 即抵销是债终止的法定方式之一 。 其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 , 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 , 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 , 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 ”在本案中 , 医保机构与医疗机构对对方所负的债务 , 标的物为金钱 , 因此种类、品质相同 , 且均已到期 , 亦不属于不得抵销的情形 , 因此从理论上来说 , 医保机构可以单方主张其对医疗机构的债务与医疗机构对自己的债务进行抵销 。 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 , 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 ”据此 , 也应当认为 , 基于行政协议而产生的债务 , 可以适用民法的抵销制度 。 (ZGYB-2022.11)
原标题:医保机构能否抵扣医疗机构违规报销费用
作者|向春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编辑|符媚茹吴晗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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