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六级伤残的,为60% 。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 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的 , 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 , 为25个月 。
【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样的】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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