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津贴 夜班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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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劳动法第三十六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 。
2、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3、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 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
4、 企业支付的职工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和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特殊工作环境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和住房补贴,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工资标准之内 。
5、96年以后,国家对中夜班津贴标准不再发文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津贴标准,但不能低于95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中夜班津贴支付标准: 中班(22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2.20元;夜班(24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3.40元;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的)津贴标准为:4.40元;5点以前上班的早餐补助费为:0.80元;常日班职工在夜间值班到22点以后的 , 发给夜餐费2.2元;通宵值班可发给3.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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