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税附加 教育税附加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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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
2、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
3、财政部2010年11月18日公布的通知要求,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 , 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由省级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
4、 财政部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
5、已经报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 , 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 。
6、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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