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协议的法律效力,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二 )


李鸿雁律师补充:
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中的三类效力限制
1、对夫妻间扶助义务不能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 , 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 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 。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 , 有些是无法预见的 , 若协议上没有约定 , 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更需注重的是 , 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 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 , 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 , 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
2、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能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 , 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 。在实务中有不少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不愿要孩子 , 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 。此类约定的效力 , 不能说完全无效 。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 , 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 , 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
3、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的效力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 , 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在婚内财产协议中 , 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 。但是 , 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 , 只有在有证据证实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 。否则 , 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受人之托 , 忠人之事 , 尽己之责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