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新西兰被控死亡威胁罪 用死来威胁挽回感情( 二 )


郭小姐称,康某是她的初恋,分分合合长达6年,因此她才“放不下到新西兰求复合 。”“我现在彻底对他绝望了,但我没有想到为了这样的人,竟搭上了自己的人生 。”郭小姐自称懊悔不已 。
据了解,郭小姐则自去年10月8日去到新西兰,一直处于被保释状态,至今在当地逗留已超过半年,归国仍遥遥无期 。4月26日,南都采访人员尝试联系康某了解相关详情未获回应 。
同日,南都采访人员就该案咨询情况新西兰皇家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汪君尊 。她指出,“死亡威胁罪”(ThreatstoKill)是新西兰刑法中既有罪名 。在新西兰刑法中规定,任何人威胁谋杀或伤害他人身体,或发送含有任何“谋杀”或“伤害他人身体”等的书写信件,都触犯“死亡威胁罪”,最高刑罚为监禁7年 。
汪君尊表示,“死亡威胁罪”属刑事暴力行为,由控方提出公诉,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情侣关系,并不影响立案和起诉 。当原告以受害者身份向警方报案,并提交出一些带有威胁倾向的物证,检方可以以该罪对被告提出指控 。
但汪君尊也指出,在起诉后,控方是否有足够证据证实被告在说这些话时真有意伤人或杀人,从而定罪判刑,则仍有较大的讨论空间 。“包括这些话是否是在气愤和伤心时说出,是一时激动说了一次,还是反复说?原告是否存在夸大其辞?中英翻译之间的语境是否有差别?如她说的‘鱼死网破’本意不一定是指杀人,也可能指‘分手分得很难看’,被告除了说这些话,是否还有说其他言辞更激烈的话?这些都是控辩双方律师需要辩论的点” 。
汪君尊表示,就算被告真有说过吓唬言辞,法官也会根据实际上的严峻程度或对于受害者所受的真正影响而量刑,轻度较轻的,可能只判处罚款或监禁一周等,对于7年量刑将会非常审慎 。她认为,被告脱罪要害,需要看辩方律师如何合理解释被告的行为,让法官信服 。
她也提醒大众,一般人以为说话只是“说说而已”,却没有想过这些话可能已构成威胁,触犯刑法 。她提醒,人与人之间无论是什么关系,都需要注重说话分寸,三思而行 。
采写:南都采访人员 余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