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判 夫妻离婚两个孩子怎么判

离婚时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判 夫妻离婚两个孩子怎么判

随着离婚率越来越高,在离婚的时候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也是时常发生纠纷,双方都想要孩子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孩子抚养权归属夫妻一方都会影响孩子以后的生活,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成为离婚的重点关注问题 。那么,离婚时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判?快来看看@马桥老娘舅 为您介绍 。
一、离婚时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判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离婚时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判
二、抚养方负担子女抚养费标准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相同的抚养责任,仍有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平等义务,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
《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长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时,以离婚夫妻双方的自愿协商为首选,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详细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
有特别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1)适当提高抚养费的情形有: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
(2)降低或免除抚养费的情形有: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的;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 。假如继父或继母不愿意负担的,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