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特别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1)适当提高抚养费的情形有: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
(2)降低或免除抚养费的情形有: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的;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 。假如继父或继母不愿意负担的,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 。
张瑾律师补充:
【离婚抚养权怎么判断 离婚小孩会判给谁】离婚抚养权判断原则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
张瑾律师自2003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了大量民事、经济及刑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知识全面,法律事务操作能力强,擅长对公司纠纷,合同纠纷,房产建筑纠纷及各种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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