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后还被迫每年给前妻钱 离婚了还给前妻钱的男人( 二 )


王先生同意吴娜的诉讼哀求,他称自己之所以和杨丽离婚,是因为杨丽性格脾气急躁,双方性格不合,两人于 2011年就在商讨离婚事宜,于2013年6月份离婚,杨丽起草了极为不公平、不合理的离婚协议后,威胁自己同意并签字 。关于《离婚协议书》,吴娜并不知情,其属于不知情第三人,王先生承认自己侵犯了吴娜的知情权和财产权 。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有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权利,故吴娜、轩轩无权对王先生与杨丽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相关内容主张撤销 。
【男子离婚后还被迫每年给前妻钱 离婚了还给前妻钱的男人】另外,吴娜、轩轩认为《离婚协议书》对财产的处理,侵犯了吴娜的财产权益且亦侵犯了轩轩受抚养和受教育的法定权利 。对此,法院认为第4项内容系基于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中的过错而对女方的一种补偿,虽然有子女轩轩抚养费的表述,但并非是对子女抚养费标准的确定,而是作为计算男方补偿费用的方法,因此并不涉及未来子女抚养费标准问题 。该补偿内容明确,作为成年人,王先生对该协议内容以及产生的后果是明知的 。虽然王先生在诉讼中主张其系受胁迫而签订,但对此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该协议不具备可撤销的理由,且已过除斥期间 。
在该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形下,王先生与杨丽之间形成了基于离婚协议的债权债务关系 。该债务属于王先生的个人债务,应该由其个人清偿,王先生的再婚事实并不能成为否定婚前个人负担大额债务的合理理由 。在杨丽诉王先生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法院经审查认定杨丽与王先生二人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并以此为据认定王先生应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内容履行其相应义务准确 。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吴娜和轩轩的诉讼哀求 。
不知判决生效后,吴娜和王先生之间的关系会不会像吴娜所说:将直接导致两人家庭的破裂 。也不知杨丽定下这样的协议内容,是不是正如王先生所称:杨丽的动机就是破坏王先生现有家庭 。
根据法律规定,该《离婚协议书》内容合法有效,对王先生和杨丽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作为成年人,王先生在签字的时候,就应该能想到自己将要承担的义务,如今再后悔,还有什么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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