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婚姻法〉解释 婚姻法解释二( 二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般家庭拥有的财产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 。风险投资、股票投资、房产、借贷、收藏等大额投资越来越普遍 。这使得许多家庭的财富可能因此而快速增长,同时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 。既然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因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自是应有之义 。因此,对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所负债务,适用二十四条规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与婚姻法相关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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