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了解离婚案件诉讼流程 诉讼离婚程序( 二 )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
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应当举证证实
◆ 婚姻关系合法 。婚姻关系合法的证据是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如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实等;
◆ 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许离婚的情形,即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 。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根据婚姻法列明的五种情形(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被宣告失踪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的综合判定 。
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需对子女抚养作出安排
◆ 哺乳期的子女一般跟随母亲共同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方主张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应当举证证实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其生活(子女已满十岁)以及具有抚养能力(主要指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
◆ 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享有探望权,同时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出现问题时的处理方法等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或协议不予准许时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依法判决 。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假如原告起诉时并未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被告在诉讼中要求分割的,为减轻当事人讼累,人民法院会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分割 。但当事人均同意不在离婚诉讼中分割,或者被告未到庭的,则对夫妻共同财产暂不作处理,当事人可在离婚后另行主张 。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负有举证责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原则均分 。人民法院亦可根据财产的详细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 。同时,对于离婚时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行为的一方,可判决不分或少分 。
判执阶段离婚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三种:撤诉、调解和判决 。
原告撤诉
原告有权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此外,原告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诉讼费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 。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不得再次起诉 。
达成调解
离婚案件达成调解,包括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 。前者可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不再出具正式的调解文书;后者则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进行确认后制发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在宣判前均可针对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安排及夫妻共同财产自行或哀求法院主持调解 。
作出判决
假如宣判前双方调解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
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法律文书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 。其中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部分,假如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离婚案件的法律文书不在网络公开 。
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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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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