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村小店遭人人乐集团起诉 农村小店因店名遭连锁集团起诉( 二 )


河南农村小店遭人人乐集团起诉  农村小店因店名遭连锁集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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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案件判决书截图
2020年12月, 同类案件的一份判决书显示, 被告对于原告的起诉内容未作答辩, 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该案件的判决结果为被告应停止侵犯原告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变更个体工商户字号, 变更后的字号不得含有与“人人乐”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被告因其侵权行为需要给原告赔偿25000元 。 而另一份同类案件的判决书显示, 被告则需赔偿10万元 。
相同案件判决书截图
被告可举证商标使用在先
针对梅女士遇到的问题,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法律部主任钟兰安律师称, 如果“人人乐”商标注册于2012年, 而被告在2012年之前就使用了“人人乐”的字号或招牌, 那么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被告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该字号或招牌, 但是她不能再开同名连锁店 。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 他有商标权, 从原告角度来说他并不知道这个老板什么时候开的店, 从法律来说这无可厚非, 起诉并不意味着法院一定就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只要被告能列举足够的证据证明她在商标注册前就使用了这一招牌, 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而且还可以继续使用这一招牌 。 ”钟兰安说 。
钟兰安还称, 被告举证时应出示当年在工商部门的登记材料, 或由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在2012年之前都已经有此招牌, 曾经的影像材料或当时发布的广告信息都可以作为证据 。 “如果被告仅仅只有邻居的证明, 这属于证人证言, 效力可能会打折扣, 法院采信起来可能会有些困难 。 如果被告没有证据, 即使现在拆下招牌, 仍需承担9年间使用该招牌的法律责任 。 ”
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冬华称, 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是在同一类服务、同一种商品或同一个场所当中, 具有相同性质或相近似的体现, 满足这一前提及构成侵权 。 同时, 判断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 针对此案, 孙冬华认为, 本案当中原告公司注册的商标标识, 与被告使用的招牌名字, 并不具有直接的相同或相近似的足以让人产生误解的情形, 被告使用该招牌字号只是区别于同区域内的其他超市, 与原告并无相同或相似的服务内容, 因此被告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