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这些违法行为导致多人被拘,立案侦查!( 四 )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 ,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 , 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 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13.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 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 , 骗取有关人员信任 , 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 ,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 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14.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 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15.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 , 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 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 ,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 构成妨害公务罪 。
二、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经济管理秩序行为
16.疫情期间 , 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 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 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 , 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 构成非法经营罪 。
1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 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 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 , 依法从重处罚 。
18.在疫情防控期间 , 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 , 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 , 数额较大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 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
三、其他违反疫情防控管控违法犯罪行为
19.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 ,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 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 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 。
20.疫情防控期间 , 编造虚假疫情信息 , 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 , 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